医药保健类目资质标准
时间:2017-07-12 05:28
医药保健类目资质标准
经营大类:医药保健
申请开店公司及品牌要求:
1.如商标处于“注册申请受理”状态(即“TM”商标),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2.开店公司注册资本须高于50万元人民币(包括50万元人民币)。
3.除成人用品类目外,开店公司需依法成立一年及以上。(经平台评估审核通过后的优质商家,公司注册年限条件限制可作适当放宽)
4.专卖店/专营店须提供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完整授权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资质材料要求:
类目:营养健康、营养成分
若经营保健食品要求如下:
1.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如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则需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国内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3.除1、2以外的其他保健食品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深圳经营保健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表述为“保健品”。销售保健食品只需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可。
(//www.cdgs.gov.cn/go/mhwz/ac/ac_detail.go?web_id=20&web_ac=20&web_level=1&rb_id=200483661)
若地方政策有其他规定,暂不颁发此证的,则需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特别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批准文号(即必须申请蓝帽)。
A.卖家为生产厂商:
国家保健食品:
1、营业执照中应有生产经营保健品或预包装经营范围;
2、卖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
3、卖家持有的所有单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产品品牌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记载一致;
4、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进口保健食品:
1、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销售产品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3、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4、营业执照中应含有经营保健食品范围;
B.卖家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国产保健食品:
1、卖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内包括保健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类即可通过;
2、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生产经营保健品或预包装的经营范围);
3、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
4、品牌商持有的所有单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品牌商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授权书(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已记载的无需提供);
5、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6、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进口保健食品:
1、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销售产品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其他说明:
如果商家反馈《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过期,正在延期,商家需提供“保健食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其中要写有“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的字样内容。
二、若经营膳食营养食品(无蓝帽食品类)
国产膳食营养食品:
A.卖家为生产厂商:
1、卖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2、产品中涉及新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仅可在保健品中可使用的原料,需提供国务院卫生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审批文件;
3、产品生产执行标准非国标或地方卫生部门执行标准的,需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文件证明;
4、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B.卖家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卖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4、产品中涉及新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仅可在保健品中可使用的原料,需提供国务院卫生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审批文件;
5、产品生产执行标准非国标或地方卫生部门执行标准的,需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文件证明;
6、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7、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8、若委托加工产品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产品,需提供质监局出具的《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进口膳食营养食品:
1、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2、销售产品相应的近一年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类目:传统滋补
一、公司类型属于生产厂商:
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二、公司类型属于非生产厂商:
1、《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生产厂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厂商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4、若品牌商与生产厂家非同一家,需要委托加工协议
进口传统滋补:
1、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2、销售产品相应的近一年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附则:
1,量子在线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量子在线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量子在线开放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量子在线有权酌情处理。但量子在线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量子在线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量子在线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首次发布时间2016年9月6日。
5,本标准于2017年3月20日修订,于2017年3月27日生效。